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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即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

权利的一定有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民通》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

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

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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