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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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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权利的一定有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民通》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 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 照法律规定。”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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