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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被告孙某于200635日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28万元整,并向李某书写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分两次于当年85日和95日还清,如还不清每天另加1000元。

  还款期限过后,虽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讨,但被告孙某以种种理由推托近两年,分文未付。

    原告委托律师后,律师向孙某发函协商还款问题,但孙某却连本金都不想支付,并一再说没有向李某借过钱,该钱是李某为他介绍工程时他承诺给李某的介绍费,但他们开工后没几天就被发包方赶走了,所以他认为他不欠原告的钱,因而拒绝偿还。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律师代表李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并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关于为什么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律师的考虑是:如果按照孙某写的承诺,逾期六百多天就应当支付六十多万,在这种情况下,一是原告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较高;二是被告可能要求法院降低该数额;三是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主动降低违约金数额。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被告所写的承诺起诉的话可能增加诉讼的代价和风险系数。因此,律师建议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较低的数额向其支付违约金,这是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合法合理的。

    二、审理情况

    被告没有答辩,在开庭时极力主张他没有向原告李某借过钱,并说借条是假的,承诺书修改过(承诺书上连一个改动的痕迹都没有)。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一份证据,且拒绝对欠条原件作鉴定。并说原告李某欠他工程款和材料款。

    律师驳斥了被告的以上种种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76条的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而被告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其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至于被告所说原告欠款之事,原告即不承认有此事,而且与本案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4.4万元。

    四、案件小结

    作为律师,如果用心的话,就是一起小案件也会有所收获,有所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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