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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


标签: 文兄视点

我国创业板市场除了沿用主板市场的有关退市规则,还新增了三项退市标准:

  第一、在公司股票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交易所将启动退市程序。

  第二、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时,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在上市公司因此类情形被暂停上市后的首个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仍然为负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第三、当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的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仍然低于100万股,将启动退市程序。

  另外,创业板公司在被终止上市后,将不能自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是直接退市。这意味着主板市场司空见惯的长期停牌,重组脱胎的故事,在创业板上将难以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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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回复 发布者:清风吹过
2009-10-25 18:52

 回复 发布者:天生我才
2009-10-23 19:55
看来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没有“起死回生、脱胎换骨”的命了。

 回复 发布者:骑蜗牛奔小康
2009-10-2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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