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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有7个人组成的小团体,其中每个人都是平凡而且平等,但不免自私自利。他们想通过制定制度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要分食一锅粥,但并没有称量用具。大家试验了不同的方法。
    方法一:指定一个人负责分粥事宜。很快大家就发现,这个人为自已分的粥最多。于是又换了一个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阿克顿勋爵作的结论是: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方法二: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而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挨。大家认为这种办法造成了资源浪费。
    方法三:大家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分粥;开始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公平分粥,但不久他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
方法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常提出种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时,粥早就凉了。     
方法五: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7 只碗里的粥不相同,他确定无疑将享用那份最少的。
现代经济学是这样表达的:制度至关重要,制度是人选择的,是交易的结果。好的制度浑然天成.清晰而精妙,既简洁又高效,令人为之感叹。

思考题
1.这是一个虚拟的案例,所发生的并非真实的故事,但其蕴含的道理却发人    深省。运用案例事实说明为什么“制度至关重要”?
答:
制度,其实质是社会或团体利益的分配方案。这种分配方案可能公平,也可能不公平,某些势力或阶层会成为该制度的最大获利者,另一些势力或阶层可能会沦为该制度的利益牺牲者。因此,制度显得至关重要。社会要达到人人和谐共处的局面,就必须有一套有形或无形的规则来保障其的正常运行。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都是“利己”的,无论其地位、素质、觉悟有多高,在物质财富还不能达到满足自己所需的情况下,一般会把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在一个集体或社会中,人的利己性难免会侵害到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从案例出发,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分粥的前四种方法容易导致腐败现象。这说明,这个团体需要有一种合理、公平、科学的分粥制度。如果没有这种符合要求的制度,单靠人的自觉性和道德自律是很难维持团体的运作的,必须有一套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每个人的行为,把人的利己性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国家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同样,单位要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有序及和谐发展。
“分粥制度”的案例体现了这样一个原理:先进适用而高效化、公平公正而民主化、奖惩分明而激励化的制度,是搞好团体、组织或集体内部管理的基础。根据自身实际不断创新制度,避免落后僵化、脱离实际、流于形式的制度,不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前四种分粥办法,或造成分粥不公平的结局,影响成员的积极性;或效率不高,浪费精力和时间;或给“掌勺者”以可乘之机,使其有以权谋私的机会。而第五种方法则具有宽广的民主性与适用性,我认为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是合适的分粥制度。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会越过越好。   
有句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规矩难于成方圆。这个规矩对国家来说是法律,对行政管理活动而言就是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规则(即制度)的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国家历来反对腐败,可是为什么腐败没能有效遏止?不能只把它归结到官员们的道德水平下降。因为这只是表象的,真正的原因只能到制度里面去找(其实道德本身也是由一系列不成文的制度构成的,道德水平下降意味着道德作为制度安排对人们的约束能力下降了)。一个社会的腐败现象蔚然成风,是因为这个社会的制度对腐败行为缺乏约束。仅仅批判腐败官员的职业道德品质而不探求制度本身的缺陷是不可能有明显成效的。在一个有利于腐败滋生的制度安排下,要官员们操守道德是很艰难的。如果有一套制度安排,可以约束官员根本没有腐败的想法,那么就不必辛苦地教导官员们要操守道德。回归到案例中,团体中的七个人,试用不同的分配制度,出现了不同的风气。所以一个团体如果有不好的工作习气,一定是机制问题,一定是没有完全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严格的制度。所以,让大众和公共管理者都明白制度的重要性就显得尤其迫切和关键,如何制订一个好的制度就成了团体决策者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制度有关。对于决定分粥制度的人来说,这种制度是否成功就在于它对团体成员提供的激励是不是跟预期的效果一样。制度是正式的安排,制度的制定实际上就是进行游戏规则的设计,是以制度来激励(约束)成员行为规则的改变,从而导致成员行为改变。有组织的决策产生的制度将比分散决策产生的制度更具建设性或破坏力。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是团体成员相互博弈的结果。成员的博弈可能存在无数的均衡,一项制度的确立是其多种可能出现的均衡中成为现实的那一个结果。成员的博弈是随时且无限期地在进行,所以制度本身也不断演变,从而形成一个制度演化的路径,它代表团体生活规则的历史。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大多数团体成员的认同,大多数成员的认同又进一步使制度得到自我强化。就案例中,如果团体的50%成员把最后一种方法作为规则并加以遵守,那么良好的分粥制度就能被确立,而这条制度的确立将使团体中的全部人遵守,于是这个制度被强化了。 
    制度于人类的重要性还可以由一个猜想来理解。假设在人类之初的蒙昧状态,人类没有制度来约束行为,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那将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每个人都努力追求着自己的“幸福”(当然那时的人们并不知道幸福为何物,但他们出于本能会追逐自己的利益),知识的缺乏使他们还没有认识到如何协调相互的利益和行为。正是经过漫长岁月相互残杀、斗争的切肤之痛,人们逐渐认识到行为的交互性而建立起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知识的不断积累成为制度不断改进的动力。知识和制度使社会秩序得到建立,使人类越来越走向文明。当人类不断建立起各种制度、不断改变各种制度、不断创新各种制度的时候,各种制度的综合就形成了社会体制。
其实行政政策的运行的一切问题最终都可以且应该归结到体制(制度)的问题。分粥的合理、公平、正当与否应该触及到最深层次的制度问题。“无情的制度,有情的管理”。 只有建立了有利于这个团体成长的制度,只有逐渐接触深层次的体制创新问题之后,才谈得上团体成员对制度的自觉遵守、用制度制约并保护自己,也才谈得上团体决策者的以身作则、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和一品一貌去感化成员。
关于制度的重要性还可从识别制度这个角度去说明:
   制度具有三个特征。第一:长期性。制度对团体一段时期内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一旦形成,将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性。第二:普适性。制度对全部或部分范围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一旦形成,将对适用范围之内的所有成员有效,不管职位高低或是权限大小。第三:强制性。制度是刚性的,一旦颁布,适用范围内的成员均必须遵守和执行,没有讨价还价和打折扣的余地。
  综上,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而不恰当、不公平、不合理与不科学的制度会导致腐败现象。

2.(1)如何理解“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2)在行政管理中,为什么不能没有监督机制?
(3)健全的监督机制有何作用?
答:
(1)我是这样理解“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句话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检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句名言与阿克顿勋爵作的结论“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两句名言都反映了加强对行政管理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人都有利己心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一般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正如霍布斯所说:“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当拥有权力的人为了求利而不断运用暴力争夺财产、为了求安相互猜忌和用暴力保护自己、为了求荣而无视公正与平等的道德观念;当权力变得过度集中,行使权力不符合“公意”,不对公民负责,没有有效地履行行政责任,却利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权力搞权钱交易,参与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利用权力索贿受贿使一些不法商人盯住行政管理者手中的权力,使出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搞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对权力的滥用,就容易形成腐败。分粥的前四种方法不好,添加了过多主观因素或利己因素是一个重要原因。而这些主观因素或利己因素是权力膨胀的来源。权力一旦膨胀,就容易滑向腐败的深渊。
对于行政管理活动而言,行政权力是行政管理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相应的强制力、约束力,它是由社会共同需要产生的,目的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持、调整与管理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政府权力的腐败或滥用,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成为行政管理活动不可缺少的内容。
洛克在《政府论》中说:“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或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对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指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其余成员有不共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则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时,容易利用手中握有的压迫着的力量,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使社会的自由荡然无存,最终形成腐败的作风。
综上,有权力容易产生腐败。而绝对的权力是完全没有相互约束的权力,没有通过特定的力量平衡的权力,没有达到以权力控制权力的目的的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拥有权力并利用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人,通常忽视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没有分离,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都容易导致握有权力者滥用职权的现象。

(2)行政监督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的专断和腐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机关清正廉洁以及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行政监督体制,指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一体,以及各要素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如(1)所言,“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因而,监督机制是为了防止出现腐败现象而设置的。人都有利己心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一般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正如霍布斯所说:“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当拥有权力的人为了求利而不断运用暴力争夺财产、为了求安相互猜忌和用暴力保护自己、为了求荣而无视公正与平等的道德观念;当权力变得过度集中,行使权力不符合“公意”,不对公民负责,没有有效地履行行政责任,却利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权力搞权钱交易,参与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利用权力索贿受贿使一些不法商人盯住行政管理者手中的权力,使出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搞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对权力的滥用,就容易形成腐败。这些问题的发生,有个人品质原因,但同制度不够完善和权力缺乏监督约束有直接关系。有效的监督不可能仅依赖个人内在的精神力量,还应依靠制度的力量。只有设立监督体制,才能取到加强行政监督力度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滥用权力问题,从而实现廉洁行政。如果没有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进而导致腐败。
综上,通过行政监督活动,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的设立,是加强对行政管理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的保证,对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稳定、高效有重要意义。所以,在行政管理中,不能没有监督机制。

(3)健全的监督体制,可协调各行政监督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减少和避免各监督主体间的摩擦与冲突,使各监督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和谐统一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维护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具体来说,健全的监督机制有以下作用:
1. 健全的监督机制,有利于避免造成对监督权力缺乏有效约束的现象,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行政人员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如果没有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当行政目标与行政人员的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整体利益得不到保证和维护,个人利益成为首要考虑。鉴于这种情况,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督。实施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防止或纠正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惩罚行政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保持正常的行政秩序。
2. 一个国家拥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尽可能地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可能违法,出现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督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措施,通过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手段,使受到的侵害得到相应的补偿。
3. 健全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能会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等官僚主义现象,行政机关中还存在不少利用手中的行政职权牟取私利、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比如,一些行政部门利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权力搞权钱交易,参与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利用权力索贿受贿使一些不法商人盯住行政管理者手中的权力,使出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搞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健全的监督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

3. (1)好的行政制度的产生,你认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2)如何理解“制度是人选择的,是交易的结果”?
答:
(1)制度,其实质是社会或团体利益的分配方案。这种分配方案可能公平,也可能不公平,某些势力或阶层会成为制度的最大获利者,另一些势力或阶层可能会沦为制度的利益牺牲者。当社会各阶层都成为制度的获利者时,好的行政制度就产生了。
好的行政制度起源于降低交易成本。好的行政制度必须要被有效率地实施,也就是考虑到成员都一致赞同的基础,也就是所有人都达到的激励相容。制度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制度在最初通过演变的方式形成时是符合情形的。当制度形成后,就变成了原因——规范成员的行为,形成合理的预期,减少成员之间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成员都一致赞同的制度未必都具有自我可操作性。这时的一致赞同,可能只是口头上、名义上的一致赞同。就像不得人心或者不恰当的法律总是得不到人们内心的尊重一样,实质上,本身设定的这种制度不会得到成员真心的一致赞同。得到成员一致赞同的制度,必然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有的制度很好,但实行它需要太高的交易成本,它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所以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许多美好设想最终还是乌托邦似的构想。制度具有路径依赖,即制度存在自我强化和惯性,我们常常看到,一项制度并不好,但它还是延续下去了。由于搭便车行为,许多制度创新并不总在最佳的时刻进行,甚至可能人们“以滥为滥”,没有信心和兴趣去改变不合理的制度。那么,这就不是好的行政制度。
发散到本案例以外,比如,某些政府部门,该管的事不愿管不想管,不该管的事却大管特管,理由是,该管的事中不存在权钱交易,无利可图;不该管的事中,可能潜藏很多利益,政府部门的“权”在这些事中极易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某些政府部门为何“门难进、脸难看”?为何乱收费而禁而不止?为何其管理角色屡屡“错位”?都是一个“利”字在作怪。当公共权力不再寻求“权力的租金”,当政府真正成为纯公益性的“清水衙门”,现代行政制度才算最终建立,才能形成好的行政制度。所以,制度建设并不是包医百病的良药。制度建设的背后是制度执行,制度执行的背后是利益调整,制度的建设只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要使它成物质形态的存在,就必须走出制度建设的怪圈。在中国,目前还存在着一些妨碍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安排,比如过度地介入传统观念的行为,国家对某些政治强势的行业的垄断熟视无睹等,这些都是在体制创新过程中需要逐渐革掉的,否则,不可能形成好的行政制度。 
    好的行政制度的产生是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既要体现民主化、公正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也要体现奖惩分明的绩效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以奖扬长,以惩避短”。一项好的制度,一定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不断修订与创新,逐渐合理实用、清晰高效,既有利于简便操作,又能体现效果的公平性的制度。制度是用来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一项措施,每项制度从出台到成为人们普遍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都要经过一定的过程。首先,这个过程是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制度作为组织实现其目标的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契约,并且必须建立在团体成员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分粥”与大家的切身利益相关,通过成员的探讨和试验,最终找到的成员共同认可的分配办法便是很好的制度。其次,这一过程是积极互动的过程。一种制度是否有效,往往要看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兼顾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只有经过良性互动中的妥协与合作、不满与争执,使成员既认识到个人利益,也关注到集体利益,找到两者的有机结合点,好的行政制度才会产生。“分粥”办法的每个演变过程都是团体成员互动协商的结果,是充分发扬民主、相互磋商、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的过程,而不是某个人的独断专行。
很多情况下,制度的好坏对于组织的效率和生命力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好的制度是由于成员不断探讨最终达到的一个均衡结果。好的制度也通常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发现问题中不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更加体现民主、合理、公平与科学。当团体能以最小的总成本达到目的,能恰当地实现对目标对象激励和约束,能够维护团体运行,能激励人、促使成员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出公平与和谐的环境,好的行政制度就产生了。
好的行政制度的产生也要真正做到以制度来管理人。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科学性、操作性外,制度执行时的严肃性、公正性也是保证制度能够管理人的重要一环。任何一项制度的推出,即使它是科学合理的,如果得不到团体的理解和支持,是一项不成功的制度,以制度管人必然也就无从谈起。我们知道,制度是规范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约束和规则,起着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制度的核心本质是规则,制度的基本作用是规范与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促使个人与组织向同一个目标前进。有些制度从表面上看,可能会对某个人或某部分人带来一些不利,但从全局看又是必须的,有些制度在理论上看是可行的,但尚需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充实或修正。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尤其是关系到成员切身利益的制度在制定前是否在成员中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并得到大部分成员的理解;二是成员是否站在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个高度上,去认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自觉地接受制度的约束并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当团体决策者形成以身作则的示范效应,当团体充分考虑了上面涉及的两个方面,好的行政制度就产生了。
(2)“制度是人选择的,是交易的结果”说明了人是制度的制定者,但是人在制定制度时,假如权力不受限制,就会制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制度只有在交易中不断修订、不断完善,才能公众所接受。
说到底,人,才是制度的决定性因素。制度可能是死的,人却是活的,无论多么公正有效的优秀制度,在不同的人眼里,结局是不一样的,它可能神圣得如同封建时代的“皇帝诏书”,也可能卑微得如同一张废纸。该不该制定制度、实行怎样的制度,如何实施制度,这些都取决于人。具体地说,团体决策者的选择是这个团体对制度采取何种态度的关键因素。也就是“制度是人选择的”。
我们知道,制度是规范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约束和规则,起着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制度的核心本质是规则,制度的基本作用是规范与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促使个人与组织向同一个目标前进。有些制度从表面上看,可能会对某个人或某部分人带来一些不利,但从全局看又是必须的,有些制度在理论上看是可行的,但尚需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充实或修正。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尤其是关系到成员切身利益的制度在制定前是否在成员中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并得到大部分成员的理解;二是成员是否站在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个高度上,去认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自觉地接受制度的约束并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一项制度是团体充分考虑了上面涉及的两个方面后才产生的。
一项制度的产生,一定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不断修订与创新,逐渐合理实用、清晰高效,既有利于简便操作,又能体现效果的公平性的制度。制度是用来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一项措施,每项制度从出台到成为人们普遍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都要经过一定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称为“交易”。首先,这个过程是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制度作为组织实现其目标的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契约,并且必须建立在团体成员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制定团体制度与大家的切身利益相关。通过成员的探讨和试验,最终找到了成员共同认可的分配办法,便完成了交易的过程。其次,这一过程是积极互动的过程。制度在产生前,往往要考虑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兼顾组织和个人的利益。经过良性互动中的妥协与合作、不满与争执,使成员既认识到个人利益,也关注到集体利益后,制度才会产生。制度的每个演变过程都是团体成员互动协商的结果,是充分发扬民主、相互磋商、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的过程,而不是某个人的独断专行。这实质是实行交易的过程。也就是“制度是交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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