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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情·理·法 基于我们的文化历史传承,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问题时,人们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上位,“理”排在中位 , “法”排在下位。法规的制定,是建立在情理的基础之上。法规制定之后,本应严格执法。但处理一些大案时,人们总说要合情合理,却常常忽视了法的重要位置。 谈到情与法的关系,虽说法治社会,理当以法为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形成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要做到处处讲法却甚是不易。所谓“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有时案子还没进门,打招呼、说情的就接踵而来了。这是许多司法人员普遍遇到的难题。有相当部分司法不公的案件,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摆不脱人情关系造成的。这就是所谓人情难却,情甚于法啊。 至于法与理的关系,也常常因为考虑到理的因素而未能严格执法。记得文革期间,有人告诉过我这样一个案例。说是有一爷孙俩的家庭,孙儿在念中学。有一回,孙儿离家出走,爷爷以为他是到外面大串连去了。过了一年多,孙儿提着大皮箱回家来了,里面装满了贵重的衣物,还有许多钱财。爷爷问孙儿这些财物怎么来的,孙儿如实告诉爷爷,说他参加了盗窃集团,是多次偷盗得来的。后来爷爷以庆祝孙儿回家为由,请亲友来家里吃酒席。酒后向大家宣告:“孙儿不肖在外参加盗窃集团,败坏了家风,令我十分气愤。刚才孙儿喝的酒放了毒药,我就代政府除害了。”孙儿死后,爷爷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爷爷犯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判刑,但亲友们替他苦苦说理求情。为民除害,道理上说得过去,但孙儿罪不至死啊。最后结果是爷爷免于起诉,这就变成理盖过法,理大于法了。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理应把法放在上位,但我们的国情却有人治的传统。这是一个矛盾,解决的办法只有变人治为法治。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拿投毒杀害惯偷孙儿的老人来说,他不属过失杀人,而是故意杀人,依法应予判刑,仅可从轻判处而已。在法治社会,只有严格执法,人们相互间才能够和谐相处,整个社会才能够保持稳定,达至长治久安。 (2017-2-2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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