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加载中...
正文
|
||||
婚后4年,一方财产是否成为夫妻共有?
问:我和妻子是典型的“郎财女貌”结合,婚恋之初,她不讳言看中的是我的万贯家财,我也承认看中的是她的美貌。但结婚四年来,我被她的虚荣、无知和贪婪搞得精疲力竭,在亲戚朋友面前丢尽脸面。美貌根本不是我要的全部,我想到了离婚,并答应给她50万元,她却说结婚四年了,我的个人婚前财产她也有份,要离婚可以,但必须分割我婚前拥有的一处别墅、一辆凯美瑞以及公司的股份。我说她痴心妄想,她说她咨询过律师,那是有法律依据的,并翻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给我看,果然《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的头一下子就大了,分割别墅、车子问题都还不大,但分割公司股份,我一定会元气大伤,直接影响今后的事业发展。想一想真糊涂,当初怎么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我现在又着急又气愤,我该怎么办?
答:从今天开始,你可以不必再为此事担心了,恒达明确告诉你,你妻子想分割你婚前财产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而不会变成双方共有。 你妻子说结婚四年了,你的个人婚前财产她也有份所依据的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现已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新的婚姻法的规定。 现在施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故之前的法律与此有冲突的,自动废止。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