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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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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能否出卖?
问:2005年,胡某将自己的一栋砖木结构的瓦房(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改建成了一栋三层楼房,因改建时未办理相关手续,房产部门一直不予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2009年3月,胡某因经济上原因,将房屋以23万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房屋。后胡某一直后悔房屋价格卖得太低,自己太亏了。因此,胡某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出卖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能否出卖?
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故买卖合同有效,买卖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不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设定,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合同本身自成即生效。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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