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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未上牌照即被盗,保险公司应理赔吗?



    问:今年初,我将新购买的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缴纳了7638.30元保险费,其中包括盗抢险保费856.20元。保险公司向我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了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5日。一个月前,我的小车被盗后,公安机关侦查未果。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合同》已经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请问:新车未上牌即被盗,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答:本案中,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你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你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保险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同样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如果从投保后到上牌照的这段时间里,保险公司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不承担理赔的义务,而你只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不享有索赔的权利,显失公平。
    二、保险公司明知你的小车无行驶证和车辆号牌而同意承保,并以小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代替车辆的号牌,不仅表明了保险标的物(小车)的确定、唯一性,而且明确了双方对保险标的物(小车)的权利义务,应当视为彼此达成了特别约定。
    三、《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合同》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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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发布者:紫丹
2009-06-20 22:42

 回复 发布者:yjx自然
2009-06-20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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