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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店该返还100元还是200元?



    问:我去一间手工皮鞋店订做一双皮鞋,店主给我一份简易的合同,上面约定:“甲方订做一双皮鞋,价格540元,甲方付订金100元,若皮鞋做好后甲方不购买,100元没收。乙方在三天内做好皮鞋,到期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订金200元。”我在甲方处签了名,并交了100元。三天后,我去取鞋,店主说昨天去出货,皮鞋还没做好,明天再来。第二天晚上,店主还是没把皮鞋做好,我很生气,要求店主返还200元,皮鞋不做了。店主不答应,说只能返还100元。合同里明明规定“到期不能交付”返还200元,店主现在却不执行,要是我违约,100元早就被他吃了,真是吃不下这口气。请问,如果我到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你和店主在合同中虽用“订金”一词而非“定金”一词,但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看,应属“定金”,因为它显然含有“定金罚则”的内容,即有定金性质。在这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向来不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实意思。若名、实相异,以实为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据此,法院应判令乙方返还甲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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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匿名
2009-06-1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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