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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可以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了断责任吗?



    问:曾某2007年5月被某厂聘用,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厂保障曾某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但该厂并没有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年3月10日,曾某在作业时左腿被突然倒下的设备砸成骨折。在治疗期间,医院要用多少钱,工厂就打多少钱,有时来不及打钱,便要曾某的家属催促,后来工厂提出一次性付给曾某12000元,当作治疗费和慰问金,以后就不要找厂里要钱了,这样双方都干脆,省得那么麻烦,曾某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是,因治疗过程中发生感染,费用加大,曾某出院时,光住院治疗费就达16000多元,其本人难以承担,心理上也觉得受伤又赔钱,实在冤,故要求工厂予以报销。该厂以事先与曾某达成协议为由不予理睬。请问工厂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了断责任?

    答:不可以。
    该厂与曾某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由于该厂没有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能为曾某支付有关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可见该厂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曾某全额报销工伤治疗医药费,而该厂与曾某所签订的一次性支付12000元,然后不能再找厂里要钱的协议,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也是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因此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签字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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