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6月1日晚七点四十分左右,无风,某公园的南洋杉突然倒下,当时有不少人在那里散步、休闲,有几个市民躲闪不及就被倒下的树干压伤了。这株树根部腐烂严重,树干却好好的。很多人都觉得这太倒霉了,但他们只能自认倒霉吗?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该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应由园林处对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如果园林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恒达后话:
本案中,游人未人为地撼动树木,被砸伤实属“飞来横祸”。该南洋杉“根部腐烂严重”,那么是否有濒死现象,如枝干、叶子已经明显变色,是否已经摇摇欲坠?如果是,那么园林处就应该引起注意,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该树不会倒下砸伤游人。如果园林处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那是有过错的。园林处清理现场之前不知是否已取证,如果没有,固然造成被砸伤者取证难,但对园林处来说“坏处”更大,因为其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难度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