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最近公司召开股东会,我未参加,事后他们书面通知我,股东会通过了两件事:一、公司一股东将股份转让给林某(林某原来不是股东);二、选举了包括林某在内的三个董事(未包括我),林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问:这次股东会有没有不当之处?
答:如果这次股东会参加会议的人数和行使表决权的股份都符合法律规定,重新选举董事或法定代表人都是可以的。但是,由于林某原来不是股东,《公司法》第七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上述未经你同意也未经你认购的股份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你有权主张原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