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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儿子在某幼儿园读大班,今天幼儿园打来电话,说我儿子受伤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李老师带领孩子们到游乐园玩,当我儿子爬上滑梯时,李老师手机响了,由于太吵,就回到教室中接电话了,我儿子坐在滑梯口一直磨蹭不往下滑,后面一个叫曹某的小朋友要滑却滑不了,就使劲推了我儿子一下,我儿子从滑梯上翻滚落地,造成尾椎骨骨折。请问:我儿子的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你儿子的损失应该由曹甲的父母和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你儿子和曹某都正上幼儿园,两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曹甲的父母应该对你儿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老师中途接电话离开游乐园,对你儿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幼儿园对你儿子所受的伤害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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