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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所负债务,离婚后另一方应否承担?



    问:2007年7月15我与马某登记结婚。2008年春节过后,马某从镇上来到县城做服装生意。20081025,马某向刘某借款20000元,为春节前购进一批热销货。2009310,因为马某与店内女员工丘某有染,我与马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银行15000元存款归我所有,房产则归马某所有,债务也由马某个人负责偿还。刘某得知我们离婚的消息后,开始向马某催要借款,2009428,刘某在多次向马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转而找到我,要求我清偿借款20000元。请问我有偿还责任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你与马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并且在离婚时双方协商债务由马某偿还,但马某向刘某借款时,一是你与马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也即,该笔借款系你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二是你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没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和债务,且即使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刘某并不知道。因此,你有清偿责任,刘某若起诉,可以把马某和你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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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发布者:匿名
2009-05-22 10:50

 回复 发布者:W.Ding
2009-05-22 10:49
恩。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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