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虽然是大学生,但非常蛮不讲理,经常一言不和就两巴掌甩过来,甚至把我捆绑起来殴打,我听说婚内强奸都可以告,他经常打我,给我的肉体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伤害,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他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第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你丈夫对你殴打、捆绑,显然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如果你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你起诉离婚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你的损害赔偿请求也得不到支持;如果你起诉离婚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且法院判决离婚,那么你丈夫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