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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过了吗?



      问:我于2007年2月15日借给邻居赵某3万元,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后来我们因为一件事吵得不见面不说话。2009年3月17日,我写了一封要求还款的信托人带给赵某,不料赵某扬言,我借给他的钱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他不还我也耐何他不得,请问诉讼时效真的过了吗?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综上所述,你借款时未约定履行期限,你可以随时要求赵某还款,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不能当天提出,当天就要求他把钱送到你手里。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你主张权利时起算。你2009年3月17日要求赵某还款,赵某不还,你即应知道债权被侵害,故从2009年3月17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现在当然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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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回复 发布者:yjx自然
2009-05-20 23:25
原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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